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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保驾护航网 阅读:371人已浏览 发布时间:2017-08-15 分享:
记者从广西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获悉,根据该中心近日发出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区直和中直驻南宁单位的职工购买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40%。
今年4月,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通知,从今年5月1日起,职工个人及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应不低于50%,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45万元。
为加强流动性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平稳健康发展,直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的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近日根据相关要求,就区直和中直驻南宁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了相关调整。
根据《通知》,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申请第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个人及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原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拆迁回建住房除外。住房套数以南宁市房产管理部门数据为准,即在套数认定上既认房又认贷。
与此同时,职工个人及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20%;购买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40%。在首付比例上,对购买首套房的职工来说没有变化。
记者了解到,《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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