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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保驾护航网 阅读:393人已浏览 发布时间:2020-07-08 分享:
【国管公积金贷款免交二手房评估费 部分已交费用扩申请退款】继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宣布借款申请人无需再交纳二手房评估费后,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日前也发布通知,明确国管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申请人,也不再承担二手房评估费用。
通知提出,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减证便民,切实减轻借款申请人的负担,自2019年9月16日(含)以后发放的二手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申请人不再承担房屋评估费用,且无需再提供《二手房估价报告》,改由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会同贷款经办银行进行内部核查。
由于执行时点定在2019年9月16日,通知明确,有部分已经交纳二手房评估费用的借款申请人,可以获得退款。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将对符合时限要求的借款申请人已交纳的房屋评估费用逐一核实,核实无误后,委托贷款发放银行将评估费用全额返还至借款申请人贷款还款账户,并短信通知借款申请人。借款申请人也可携带身份证明,前往本人贷款发放银行办理评估费用返还登记。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借款人只有属于这两种情形的方可以退还二手房评估费:2019年9月16日之前申请贷款,放款时间为2019年9月16日(含)之后的贷款;以及2019年9月16日之后申请贷款,放款时间也为2019年9月16日(含)之后的贷款,借款申请人已交纳的房屋评估费可以退还。但若借款人属于2019年9月16日之前申请贷款且放款时间也在2019年9月16日之前的,则已交纳的房屋评估费不予退还。
政策原文:
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申请人不再承担二手房评估费用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财务部门、房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及北京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第二十一次全体会议精神,切实减轻借款申请人负担,自2019年9月16日(含)以后发放的二手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二手房贷款),借款申请人不再承担房屋评估费用,已交纳的二手房贷款评估费用予以返还。具体通知如下:
一、返还借款申请人已交纳的二手房评估费用
2019年9月16日(含)以后发放的二手房贷款,返还借款申请人已交纳的房屋评估费用。返还方式包括:
(一)直接返还。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对符合时限要求的借款申请人已交纳的房屋评估费用逐一核实。核实无误后,资金中心委托贷款发放银行将评估费用全额返还至借款申请人贷款还款账户,并短信通知借款申请人。
(二)申请返还。借款申请人可携带身份证明,前往本人贷款发放银行办理评估费用返还登记。资金中心对登记信息核实无误后,委托贷款发放银行将评估费用全额返还至借款申请人贷款还款账户,并短信通知借款申请人。各银行经办网点联系方式见附件1。
二、精简二手房贷款申请材料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申请二手房贷款的,借款申请人不再提供《二手房估价报告》,由资金中心会同贷款发放银行进行内部核查,借款申请人不再承担评估费用。精简后的二手房贷款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2。
请各单位及时将本通知转发所属各级在京单位,传达至缴存职工,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如遇问题,及时向资金中心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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